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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细则)

2024-01-09 12:04:42727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延长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那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起来了解下吧。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居散基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措施,共同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组锋掘郑织公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主要负责人负责,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指导。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十条城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管理和服务机制,并将其纳入创建文明街道、文明社区、文明家庭的内容。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第十二条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生育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自觉接受公众监督。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必须实事求是,如实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数据。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并负责贯彻实施。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政务服务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制定、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数据,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银颂明、进步的人口观念和婚育观念,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落实夫妻共同承担育儿责任。

新闻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健全基层工作网络,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管理人员给予适当报酬。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

2003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总则

腊弯第一条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答粗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标准,对拨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予以保障。

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由副科级以上负责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村设若干育龄妇女小组,组长负责本组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对村育龄妇女小组长给予适当报酬。

第二章生育调节

第五条婚姻登记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和户籍管理机构应当与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通报制度,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夫妻可以申请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七条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条件,因生育病残儿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鉴定工作。

第三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八条因工作需要不能执行《条例》规定的奖励婚假、产假、护理假的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按奖励假天数支付本人工资报酬。

属于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施行节育措施的受术者,按下列规定享受节育假: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不少于2天,至少在术后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不少于3天;

(三)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息不少于7天;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不少于21天。

第十条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后的节育假,按接受手术时怀孕的月份确定:

(一)怀孕不满2个月的,休息不少于20天;

(二)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的,休息不少于30天;

(三)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的,休息不少于42天;

(四)怀孕6个月以上的,休息不少于90天。

第十一条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采取下列节育措施的受术者,除享受本细则第十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假期外,再增加以下假期: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二)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10天。

有其他需要延长节育假期的特殊情况,应当由两名以上医师确定。

第十二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第十三条生育的第一胎为双胞胎或者多胞胎(只有一个子女存活的除外)的,不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第十四条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的夫妻离婚或者丧偶后,再婚前的双方或者丧偶一方可以分别享受原奖励,再婚后自愿不生育的也可以继续享受原奖励。

第十五条《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奖励、补助费的来源:

(一)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支付;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由企业支付;

(三)一方属于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另一方属轮举闷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由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一方单位支付;

(四)双方均属于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支付;

(五)双方均属于农村居民的,由所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支付,确有困难不足支付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有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享受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权利。

第十七条《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

(一)发放避孕药具;

(二)孕情、环情检查;

(三)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终止妊娠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未采取避孕节育措施造成怀孕而实施终止妊娠的除外);

(五)输精(卵)管结扎、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个体医疗机构实施节育手术或者恢复生育手术造成并发症的诊治除外)。

第十八条向农村居民中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依照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卫生、物价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向城镇居民中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除避孕药具外,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费用按以下途径解决:

(一)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的,由保险基金统筹支付;

(二)未参加上述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地方财政负担。

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子女送他人收养后,又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送他人收养的子女,应当计算为其生育子女总数。

再婚夫妻不符合《条例》规定而生育的,其生育子女总数按多子女一方累计计算。

第二十一条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不得因夫妻离婚或者将子女送他人收养为由,而免征其社会抚养费和免于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非法为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包括以下情况:

(一)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机构未经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

(二)未按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的;

(三)属于个体医疗机构的。

第二十三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当自代收代缴机构收到社会抚养费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将社会抚养费缴入指定的金融机构。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程序办理。

经批准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作出社会抚养费书面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委托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3年内分期缴清,但第一年缴纳的数额不得低于总额的50%。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未按本细则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委托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责令其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可以由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式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印制,免费发放。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16日公布的《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

三胎产假188天。没有增加生育津贴。

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对优化生育政策、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等内容作出规定。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已生育的三个子女中,有子女死亡或被认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可以再生育相同数量的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或者再婚夫妻判唯斗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生育津贴享受天数标准: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标准为2天。

2、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标准为3天。

3、输卵管结扎术的标准为21天。

4、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标准为15天。

5、满4个月及以上终止掘磨妊娠的标准为42天。

6、终止妊娠手术同时放置节山碰育器的增加2天。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穗升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省境的公民,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措施,共同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公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主要负责人负责,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指导。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第九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本管辖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十条城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管理和服务机制,并将其纳入创建文明街道、文明社区、文明数槐家庭的内容。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条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对生育政策、奖励政策、处罚标准以及安排生育情况等定期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必须实事求是,如实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数据。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并负责贯彻实施。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民政、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药品监督、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人口与计划生猜毕老育有关数据,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第十四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人口观念和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大众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第十五条对县级以下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机构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管理人员给予适当报酬。

县级以下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岗位工作二十年以上,并在计划生育工作岗位上退休的,增加百分之五的退休金。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予以保障,并逐步提高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十八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第十九条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六)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山区、坝上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九)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十)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

(十一)平原、丘陵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十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

(十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

河北省2022年二孩奖励政策最新政策法规暂未出台。以下为历年最新政策,仅供参考。

一、河北省二胎奖励最新政策法规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实行计划生育,夫妻双方有共同责任。

第十八条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

生育二胎以下的,实行免费登记服务制度。

第十九条公民婚后双方无子女的,可以自愿安排生育两个子昌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安排生育:

(一)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其中一个子女经医学鉴定为残疾子女,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二)再婚(不含再婚)夫妻,再婚前共有1个子女,婚后共有1个子女;共同抚养孩子。

第二十条涉外婚姻生育,涉及台湾同胞、香港同胞、澳门同胞生育和留学人员生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夫妻生育第一胎、第二胎的,应当通过孕期计划生育网络平台办理或者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办理登记.

如果生二胎,仍可享受待遇。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按标准缴费的参保人员连续生育满10个月(不含补缴时间)的,可享受生育津贴。

也就是说,只要被保险人符合生育二胎政策,就可以再次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需要说明的是,持有二胎出生证明的职工在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时,还需要提供人口和计划计生部门批准的《生育子女诚信申请审批表》复印件。

男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不是一次性的。除分娩期间的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外,还包括分娩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含男职工本人)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假和流产产假期间的津贴。

参保粗迅橘女职工即使退休后,仍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引产)手术产生的医疗费用等。

在石家庄市,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及其未就业未参加生育保险(以下简称生育保险)的配偶为职工配偶)被列为本市城镇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对象。

即参保男职工的配偶可享受生育、计划生育费用报销等生育保险报销待遇;参保女职工的配偶也可享受计划生育费用报销等待遇。

女职工、男职工配偶生育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10日前持诊断证明和住院医疗费用收据及时到市医保中心申报生育保险待遇。

对在职女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实行生育保险异地报销。单位办理医疗费用申报手续。

职工配偶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在当地乡镇以上卫生院就诊。医疗费用应先由个人垫付。

女职工因特殊原因需在非统筹地区分娩的,应在分娩前1个月通过用人单位向市医保中心提交《石家庄市职工生育保险异地生育备案表》单位的申请及有关证明》,办理备案手续;女员工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可就近就医,但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到市医保中心填写《石家庄市职工生育保险异地生育备案表》,办理备案手续。

生育保险待遇还包括产假根据《关于调整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女职工还可享受98天产假,其中15天产前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产假增加15天。

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内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采取节育措施的员工也可享受节育假:

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者,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输精管结扎者休息7天;结扎输卵管者,休息21天。

二、河北二胎产假多少天

根据《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除98天产假外,延长产假60天,其中15天可在分娩前休;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如果是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孩子,产假延长15天。

女职工怀孕岩团4个月以内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除规定的产假外,经与用人单位协商,还可享受最长五十六天的延长休假。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哺乳期女职工提供下列劳动保护:

(1)不安排哺乳期间禁忌的劳动;

(二)哺乳不满一周岁的婴儿,不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工作;

(三)安排哺乳期女职工小时的母乳喂养时间。对于多胞胎,每增加一个婴儿每天母乳喂养一小时。哺乳时间可以用一次,分几次或换算成一定的天数;

(四)产假结束后,经本人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休哺乳期至婴儿满一周岁。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婴儿的,可以适当延长女职工的母乳喂养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上就是关于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介绍,延长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内容来源于互联网,信息真伪需自行辨别。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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