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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比例(彩礼返还结婚比例是多少)

2023-11-18 08:10:46672
彩礼返还比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那么,彩礼返还比例?一起来了解下吧。

同居一年彩礼返还比例

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贺悔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结婚一年彩礼依据以下三点退。如下: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2、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3、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等等。只要同居过彩礼一定退不完吗同居过彩礼不一定是退不完。双方当事人仅同居,没有订立婚姻关禅梁正系的,女方要退还彩礼。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渣历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男方要求女方退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没有共同生活彩礼返还比例

法律分析:1.双方当事人是否同居生活1.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同居生活或者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同居生活的,可以适当地考虑女方因举行婚宴所花的费孝启用,80%以上的彩礼应予以返还。

2.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巧举如(如侮辱、殴打、另寻伴侣等有害另一方的行为)

3.婚约财产数额的大小

4.给付彩礼家庭的经济状况若确实因给付婚约彩礼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可以在考虑上述因素确定的比例基础上再提高10%的返还比例,以减少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答腊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同居三个月彩礼返还比例

彩礼返还比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

一、彩礼返还的比例是多少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二、彩礼返还的标准和原则

我国《民法典》,并未对婚约及彩礼的给付标准作出规定,都只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的风俗习惯中,仍存在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盛。一旦婚约解除,便引发纠纷。这种基于婚约所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在婚约存续期间,当然不发生返还问题;一旦婚约解除,此财产流转就失去了其合法性基础,接受彩礼的一方就应当返还其所接受的彩礼;如果双方已经结婚,婚约的法律效力就一直延续到双方的婚姻缔结,只要不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彩礼退还的规定的,就不存在彩礼的返还问题。

1、彩礼返还的限制的基本原则

对彩礼返还作出限制性规定,除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外,同时还遵循了以下原则:

(1)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在法律的适用上,有这样一条规则,即“有法依法、没法依政策、没政策依习惯”。所以,在彩礼的认定、彩礼的范围、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彩礼返还的比例等方面,都应当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

(2)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3)公平原则。在解决此类纠纷的过程中,应当用双方之间的利益均衡来判断是否公平。

2、不予返还的情形

(1)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橘简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圆唯裤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2)符合《民法典》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山察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

又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就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第三种情况作以下几点说明: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3)在婚约存续期间,因婚约当事人死亡,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但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除外。

3、减少返还数额的情形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彩礼返还比例

没领证离婚彩礼钱退还比例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具体如下:

1、通常情形下,未领证未同居,则彩礼100%退还;在法律的规定中收取彩礼的前提是必须以结婚为目的,如果收取了彩礼,但是没有进行婚姻登记,那么彩礼是需要退还的;

2、未领证已同居,同居时间长短与返还比例没有关系。彩礼返还一般50%或60%;

3、未结婚彩礼钱可以退几千元、或者是几万元等,具体来说可能需要将彩礼全部退还给男方、也有可能仅需要退还50%、70%等比例的彩礼,具体的退还比例可以由双方协商,对于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则可以由任意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

可以要求退还彩礼的情况

1、在把彩礼给到对方之后,两个人并没有依据法律到婚姻登记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彩礼的对方如果要求对方进行退还彩礼的对方要无条件的进行退还。一般情况下,给彩礼的一方都是为男方,男方在给彩礼的时候,目的是非常明确的,是要为了进行结婚。彩礼在十字上面是属于一种财产的赠与,而赠与的目的是为了达到双方结婚的目的。所以在给完彩礼之后,如果双方没有去婚姻登记所进行结婚登记的,在法律上面两个人就不会存在婚姻关系,赠与的关系也就理应不存在,所以只要两个人没有办理婚姻登记,要求退还彩礼就可以退还;

2、再把彩礼给到对方之后,两个人在婚姻登记机构进行了结婚登记,但是,进行结婚登记之后,两个人并没有进行共同生活。对于这样的情况,如果两个人离婚了,给彩礼的一方要求对方退还彩礼,对方也是要无条件的进行退还;

3、再把彩礼给到对方之后,两个人进行结婚登记成为夫妻,并且也进行了共同生活存在一定的夫妻感情,但是后面又发生了离婚的情况,如果因为支付彩礼而导致给彩礼的一方生活上面产生的困难的,这样的情况下要离婚的时候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对方也是要进行返还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大游扰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滚旦共和磨咐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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