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经验谈

返还彩礼(不返还彩礼的5种情况)

2023-11-23 10:18:44688

返还彩礼答辩状范文(女方)

法律分析:答辩状应该围绕着对方的起诉书作出反应。一般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该笔钱款不属于订婚彩礼,是其他普通的礼金。第二,没有结婚,婚后没有住在一起。第三,对方的生活情况良好,并没有过度敬兄知困难。首先是否属于彩礼,应该围绕以下几个。要点着重分析:第一,赠与该财物的目的是否在于订婚;二,数额是否符合当地习俗三,赠与时间是否合理;四、赠与方式是否符合订婚仪式其实如果说已经结婚了,那么应该表明双方已经共同生活,其对方生活并不困难,同时还要说明过错程尘槐度,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发生过生育关系,以及给付人的经济状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亮消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返还彩礼的情形民法典

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是这样的: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彩礼;

2、男女源毁双方虽然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上从未共同生活过的;

3、给付彩礼的一方在婚前给付彩礼后,导致生活困难的;

给付彩礼的一方通过以上第二点和第三点要回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男女双方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就不能要回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凯链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雹孙备,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返还彩礼的条件和法律依据

返还彩礼的法律规定如下:

1、如果男女双方还未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本来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彩礼能要回来;

2、如果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还未共同生活察睁的,一方要求退还彩礼钱的,必须退还;

3、如果因一方婚前给付败森岁彩礼钱,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对方应当返还,生活困难必须达到无法维持当地最低的生活水平;

4、如果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

5、如果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

6、如果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但是,在死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是:

(1)双方当事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可以返还彩礼;

(2)双方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可以返还彩礼;

(3)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可以返还彩礼。

哪些不能认定为是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春和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返还彩礼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返还彩礼的法律规定有: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返还彩礼;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应当返还彩礼;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当返还彩礼。

不能要求返退还三金彩礼几种情形:

1、男女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时间较长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比如达到两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离婚时彩礼也不能要求返还;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的,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

4、在婚姻存续期间,婚前收取彩礼一方死亡,双方婚姻消亡,彩礼不能要求返还。但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除外。

男方给付给女方的彩礼实质上是男方附条件的判让赠与行为,在双方登记察冲瞎结婚后,如果没有法定的返还情形,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法院会不予支持。

离婚女方要退还三金吗,具体如下:

1、如果三金不属于彩礼的,则离婚自然不需要退还;

2、如果三金属于彩礼的,则离婚一般也不需要退还;

3、但如果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没有共同生活的,或者给付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则双方最终离婚了,作为彩礼的三金是需要退还的。

综上所述,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败空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返还彩礼纠纷父母可以列为被告吗

(一)返还主体实践中,由于彩礼给付与收受的实际主体可能不是男女双方,而是双方的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那么,在彩礼返还之诉中,如何列诉讼当事人?除了男女双方外,彩礼的实际给付人、收受人是否也应当列为诉讼当事人?我们认为,由于离婚案件涉及男女双方以及子女的人身权利,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故离婚案件中一般不存在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且,彩礼的给付实际也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者代表。因此,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1、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男方以女方为被告提起离婚诉讼,并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不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实际收受人为第三人。而应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一方以不是彩礼的实际给付人或者实际收受人为抗辩,拒绝返还彩礼的,不应予以支持。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彩礼的,由于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并不局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在彩礼的用途上,既有可能是女方个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还有可能为男女双方所组建的家庭所用。因此,一般可列女方为被告,如彩礼实际收受人为女方父母或其他人,则可考虑列实际收受人为共同被告。这样既符合婚约财产纠纷特质,也有利于真正解决纠纷。(二)返还标准对于彩礼应当全部返还还是部分返还,尺度如何掌握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区分男方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定: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彩礼与婚姻有关,其返还与一般财物返还有所不同。收受彩礼后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然应予返还。至于具体返还的数额则应区分未婚男女双方是否共同生活而定:(1)如果未婚男女双方并未共同生活,则应依据《解释二》第10条,可以主张全部返还;(2)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2、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根据《解铅和释二》第10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仍应返还彩礼的有两种情形:(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2)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说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已为法律所认可并保护。进而,男方给付彩礼槐返盯所追求的结婚目的也已经实现。因此,原则上,男女双方结婚后,不存在退还彩礼的问题。但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只有婚姻之名,并无婚姻之实的情形。显然,这也不是男方给付彩礼所期望见到的结果。故《解释二》第10条将其纳入可返还彩礼的情形。但问题是可返还彩礼的数额如何确定。由于现实中,相比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的男方更看重的是建立家庭、共同生活。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数额、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时间长短、未共同生活是否有正当事由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返还数额。(2)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当返还彩礼。实践中,对“生活困难”有不同的理解。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解释二》规定的“生活困难世慧”是一种相对困难,即因彩礼的给付使得给付人的生活与给付之前发生巨大变化,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而言,生活变得相对困难的,即使双方结婚后又离婚的,也应当返还彩礼。如果以绝对困难作为判断标准,容易造成对给付方的不公,使得当事人的利益无法得到真正的保护。我们认为,给付彩礼的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后,彩礼给付的目的已经实现,原则上收受方已经不再负有返还彩礼的义务。《解释二》关于“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收受人应当返还彩礼的规定,体现的是法律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帮助。参照《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解释一》第27条对该条规定的“一方生活困难”解释为“依照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故从婚姻法立法原意上看,《解释二》第10条所规定的“生活困难”,应属绝对困难,即以因彩礼的给付导致给付人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为前提。目前城镇居民可考虑参照其收入是否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相应地,退回彩礼的具体数额一般也以达到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为准。此外,在依据《解释二》确定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标准时,还可考虑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具体而言:(1)在男方要求解除婚约或离婚的情形下,返还彩礼的数额依据男方是否有正当理由处理:1)如男方有(例如女方隐瞒不宜结婚疾病),可考虑全额返还;2)如男方无,适当减少。(2)在女方要求解除婚约或离婚的情形下,返还彩礼的数额依据女方是否有正当理由处理:1)如女方有(例如男方有出轨行为),可考虑适当减少或不退还;2)如女方无,可考虑全额返还。(3)双方均有过错的,确定返还彩礼的数额时应比较双方的过错大小,一方过错明显大于另一方的,可适当增加或减少返还数额。有关彩礼该不该还的问题,有点类似“家务事”的感觉,情形非常复杂,外人开来说不清道不明,也很难去判定该不该还。返还彩礼的司法解释已在上文中列举,比较详细,大家如有牵扯相关问题,可以对照情况,进行考量。文末,律师365网的编辑也要呼吁备婚的人们婚前审慎,结婚不是一头热的事情,而是牵扯到多个家庭的大事,必须事前考虑清楚,临事保持克制,遇到矛盾多做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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